吉安市鑫万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吉安市鑫万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六星(吉安)电子通讯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821民初820号

原告:吉安市鑫万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州区工业园光协电子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7904657XP。

法定代表人:许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勇,浙江天赞(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保林,浙江天赞(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六星(吉安)电子通讯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开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68658913X。。

法定代表人:钟延金,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吉安市鑫万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洲公司)诉被告六星(吉安)电子通讯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洲公司委托代理人高保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六星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1万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46760元(以21万元为基数,按年贷款利率6%暂计算至2020年4月16日,实际应计算至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30日,原、被告签订一份《供用电工程委托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原告以包安装、包箱变通电、包位移地基的方式承接被告位于吉安市井开区箱变安装用电工程”的施工。工程总金额为不含税价135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后预付30%工程款,工程调试送电后付清全款,工程款在签订合同之日三个月付清。工程工期为工程预付款到账后一个月内完工。合同还就双方的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内容作了约定。2016年8月10日,原、被告又签订了一份《供用电工程委托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原告以包敷设电缆人工及电缆、配电柜材料(不含土建部分)的方式承接被告位于吉安市井开区箱变低压电缆敷设到厂区用电工程”的施工。工程总金额为不含税价75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后预付30%工程款,工程安装完后付清全款。工程工期为工程预付款到账后一个月内完工。工程完工后被告未在签订合同之日的三个月内付清全款,应就逾期部分工程款向原告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两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所有的施工内容。2016年8月19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设备验收单》,确认了1000KVA变压器1台、低压柜2台及附属设备手柄2只经验收合格,符合用户及合同要求。原告履行两份合同工程款总计21万元,但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总借故拖延,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所请。

被告六星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法庭提供两份《供电工程委托施工承包合同》、《设备验收单》、《工程款对账单》予以证实。

被告六星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30日,原告万洲公司与被告六星公司签订《供用电工程委托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原告以包安装、包箱变通电、包位移地基的方式承接被告位于吉安市井开区箱变安装用电工程”的施工。工程总金额为不含税价135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后预付30%工程款,工程调试送电后付清全款,工程款在签订合同之日三个月付清。工程工期为工程预付款到账后一个月内完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16年8月10日,原告万洲公司与被告六星公司签订《供用电工程委托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原告以包敷设电缆人工及电缆、配电柜材料(不含土建部分)的方式承接被告位于吉安市井开区箱变低压电缆敷设到厂区用电工程”的施工。工程总金额为不含税价75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后预付30%工程款,工程安装完后付清全款。工程工期为工程预付款到账后一个月内完工。对于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工程完工后被告未在签订合同之日的三个月内付清全款,应就逾期部分工程款向原告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两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16年8月19日,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君与被告公司代表黄光明签订了一份《设备验收单》,确认了1000KVA变压器1台、低压柜2台及附属设备手柄2只经验收合格,符合用户及合同要求。上述两份合同,被告六星公司尚未支付原告万洲公司任何工程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为此成讼。

本院认为,原告万洲公司与被告六星公司签订两份《供电工程委托施工承包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万洲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江西六星产业园1000KVA箱变安装用电工程”及“江西六星产业园1000KVA箱变低压电缆敷设到厂区用电工程”建设施工,被告六星公司应按约向原告万洲公司支付工程款,但被告六星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尚欠原告工程款210000元,故原告万洲公司提出被告六星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对于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原、被告在2016年8月10日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工程完工后被告未在签订合同之日的三个月内付清全款,应就逾期部分工程款向原告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两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原、被告在2016年7月30日签订的合同中对于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未约定。现被告主张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六星(吉安)电子通讯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吉安市鑫万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2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1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5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76元,由被告六星(吉安)电子通讯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建荣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君

书记员肖萍乡

附: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