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09民初6448号
原告深圳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新田社区创新工业园1600017号创新工业园A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1880010T。
法定代表人张定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嘉惠,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思,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2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高安市,
委托代理人刘华丽,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嘉惠、丁思,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华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
一、入职时间:2017年7月4日。
二、工作岗位:装配工。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未签订。
原告主张是原告公司2017年10月搬迁到东莞,因人事交接所以丢失了被告的书面劳动合同,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四、离职情况:2018年7月6日离职,最后工作日为2018年7月5日。
五、工资结构:根据双方当事人确认被告的工资结构为基木工资2130元+上满26天时伙食补助300元(未全勤折算)+房补600元+电话补助300元+岗位工资+出差补贴+全勤奖+绩效+加班费。
六、2017年7月4日至2018年5月31日正常工作日加班费:仲裁庭审中双方当庭确认被告的加班费计算基数为2130元,且加班时数以工资表上列明的”普通加班小时”的时数为准。仲裁核算,2017年7月4日至2018年5月31日被告正常工作日加班时间总计为977.5小时,应发加班费为17948.92元(2130元÷21.75÷8×150%×977.5小时),工资表显示实际已经支付17741元,存在差额207.92元。仲裁裁决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七、2017年7月4日至2018年5月31日正常工作日加班费:仲裁庭审中双方当庭确认被告的加班费计算基数为2130元,且加班时数以工资表上列明的“节假日加班小时”的时数为准。仲裁核算,2017年7月4日至2018年5月31日被告节假日加班时间总计为528.5小时,应发加班费为12939.14元(2130元÷21.75÷8×200%×528.5小时),工资表显示实际已经支付12791元,存在差额148.14元。仲裁裁决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八、2018年7月1日至7月5日工资:原、被告确认原告未支付被告2918年7月1日至7月5日实际出勤4天的工资。原告主张被告该期间没有出差,不存在加班,核算工资为391.72元。根据原告提交的工资表,被告每月均存在加班事实,原告应有考勤表统计被告的加班时数。本案原告没有提交考勤表证明被告的加班时数,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仲裁根据被告的请求支持其2018年7月1日至7月5日工资1366.7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九、离职前十二个月应发平均工资:根据被告提交的工资表核算为11406.63元。
十、解除劳动合同情况:被告主张以原告未及时足额支付被告春节放假期间的工资及周末、平日加班费等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时间2018年7月6日。原告辩称被告自2018年7月6日起就未到公司上班,属于自动离职。根据上述认定事实,原告确实存在未足额发放被告加班工资的事实,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法核算为17109.95元(11406.63元×1.5个月)。因被告该项仲裁请求为16846.36元,故仲裁裁决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846.36元。仲裁裁决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十一、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被告2017年7月4日入职,原告应当在2017年8月4日前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逾期未签,应当支付被告2017年8月4日至2018年7月3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25249.86元(8月9367元÷31天×28天+9月9301元+10月8367元+11月9994元+12月13308元+1月11988元+2月8171元+3月13390元+4月17919元+5月12083元+6月11585元+7月1366.7元÷4天×2天)。因被告该项仲裁请求为114287.55元,故仲裁裁决原告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14287.55元。仲裁裁决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十二、律师费: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核算原告应支付被告律师费4947.61元(132856.67元÷134263.44元×5000元)。
十三、申请仲裁时间:2018年7月18日。
十四、仲裁请求:判令原告支付被告:1、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846.36元;2、2018年春节放假6天的工资1406.77元;3、2017年7月4日至2018年5月31日正常工作日加班费差额207.92元4、2017午7月4日至2018年5月31日周末加班费差额148.14元;5、2018年7月1日至7月5日工资1366.7元;6、2017年8月4日至2018年7月3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4287.55元;7、律师费5000元;。
十五、仲裁结果:一、原告于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1、2017年7月4日至2018年5月31日正常工作日加班费207.92元;2、2017年7月4日至2018年5月31日周末加班费差额148.14元;3、2018年7月1日至7月5日工资1366.7元;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846.36元;5、2017年8月4日至2018年7月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4287.55元;6、律师费4947.61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六、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7年7月4日至2018年5月31日正常工作日加班费207.92元;2、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7年7月4日至2018年5月31日周末加班费差额148.14元;3、原告支付被告2018年7月1日至7月5日工资391.72元;4、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846.36元;5、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7年8月4日至2018年7月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4287.55元;6、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律师费4947.61元。
十七、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1、2017年7月4日至2018年5月31日正常工作日加班费207.92元;2、2017年7月4日至2018年5月31日周末加班费差额148.14元;3、2018年7月1日至7月5日工资1366.7元;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846.36元;5、2017年8月4日至2018年7月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4287.55元;6、律师费4947.61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原告深圳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蔡嘉红(兼)
书记员 谢 晓 凤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三条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