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民终275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龙岗大道8288号大运软件小镇27栋5层5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1880010T。
法定代表人:张定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嘉惠,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思,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云,广东华世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富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9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鸿富瀚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2018年3月14日至2019年3月6日期间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差额8792元;3.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2018年4月15日至2019年3月6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76000元;4.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律师费3099元;5.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辩称,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鸿富瀚公司一审诉请判令:1.鸿富瀚公司无须向***支付2018年3月14日至2019年3月6日期间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差额8792元;2.鸿富瀚公司无须向***支付2018年4月15日至2019年3月6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76000元;3.鸿富瀚公司无须向***支付律师费3099元;4.案件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判决主文:一、鸿富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3月6日期间的法定工作日工资(含春节三天法定节假日)差额3116.78元;二、鸿富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8年3月14日至2019年3月6日期间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差额8792元;三、鸿富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8年4月15日至2019年3月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76000元;四、鸿富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律师费3099元;五、驳回鸿富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鸿富瀚公司预交),由鸿富瀚公司承担。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详见一审判决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应否向被上诉人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差额;二、上诉人应否向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三、上诉人应否向被上诉人支付律师费。
关于争议焦点一,上诉人主张已足额支付被上诉人加班工资,被上诉人已对工资表签字确认,且被上诉人未提交经确认的加班小时数的证据,故上诉人不应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差额。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上诉人提交的工资确认表中,2018年3月被上诉人入职仅18天,当月实际出勤天数已达16天,但休息日显示加班费金额为0。2018年11月实际出勤日为26天,休息日加班小时数为8,但当月的休息日加班费仅202.3元。上诉人作为负有管理职责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制作的工资确认表的真实性负责,上诉人未对工资确认表中关于休息日加班费的计算作出合法合理的解释,且上诉人确认公司员工均需打卡考勤,但又未提交相应的考勤记录予以佐证其工资确认表中记载的加班时长,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认定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2018年3月14日至2019年3月6日期间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差额8792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上诉人主张已签订劳动合同,但该合同因公司搬迁而遗失。本院认为,上诉人对与被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负有举证责任。上诉人主张已签订劳动合同,被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上诉人未能提交书面劳动合同证明自身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一审认定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2018年4月15日至2019年3月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根据被上诉人在案件中获得支持程度,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律师费3099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卢艳贝
审判员  许海锚
审判员  刘 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超凡
书记员  刘绍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