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联生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10民初6338号
原告:杭州联生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中泰街道岑岭村。
法定代表人:刘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斌、罗鑫,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下湖社区下围工业区一路1号K栋6楼、G栋1楼103、观湖街道新田老村社区创新工业园17号A栋1楼。
法定代表人:张定概。
委托代理人:曾瑜,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联生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联生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联生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联生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杭州联生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靳 涛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方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