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升水务有限公司

湖南省科升水务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执350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科升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329397461T。
法定代表人杨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泽君,宜兴市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宜兴市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78963839Y。
法定代表人宋丹,该公司总经理。
湖南省科升水务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8)苏0282民初105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宜兴市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湖南省科升水务有限公司货款170000元,双方同意按110000元结算,由广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前付10000元,于2019年1月31日前付20000元,于2019年4月30日前付50000元,于2019年7月31日前付30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505元。因宜兴市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照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湖南省科升水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1、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宜兴市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宜兴市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同年9月10日、同年10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宜兴市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宜兴市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开户、无银行存款。
3、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了被××人宜兴市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宜兴市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
4、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至宜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宜兴市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宜兴市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
5、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本院已作出决定,限制被执行人宜兴市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丹高消费,责令被执行人不得实施有关高消费行为及非工作、生活必需的消费行为。
6、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宜兴市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江苏各级人民法院有执行案件2件,作为申请执行人案件0件,作为被执行人案件2件,标的额225553元。
据此,本院将查明宜兴市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资产情况及处置情况,向湖南省科升水务有限公司进行了告知,并要求其提供宜兴市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湖南省科升水务有限公司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但未能提供宜兴市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111505元、执行费1573元,未执行到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苏0282民初105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蒋亚军
审判员  徐 静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金喆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