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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湖南南电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湘电重型装备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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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304财保65号
申请人:湖南南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吴家巷工贸区(湘潭天易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丁晓龙。
委托代理人:曾卓娟,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浩璐,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湘电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晓塘路9号。
法定代表人:谭明辉。
申请人湖南南电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湘潭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湘潭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函,申请人湖南南电电气有限公司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湘电重型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丁哲自愿以其名下位于岳塘区中洲路街道书院路26号湘电友谊1号综合楼1301022号房屋、岳塘区中洲路街道书院路26号湘电友谊1号综合楼1301024号房屋、岳塘区中洲路街道书院路26号湘电友谊1号综合楼1301020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南电电气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丁哲名下位于岳塘区中洲路街道书院路26号湘电友谊1号综合楼1301022号房屋;
二、查封担保人丁哲名下位于岳塘区中洲路街道书院路26号湘电友谊1号综合楼1301024号房屋;
三、查封担保人丁哲名下位于岳塘区中洲路街道书院路26号湘电友谊1号综合楼1301020号房屋;
四、冻结被申请人湘电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湖南南电电气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姜
人民陪审员 谢凤兰
人民陪审员 罗淑芬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肖 黎
书 记 员 聂 婵
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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