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321执恢17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南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吴家巷工贸区(湘潭天易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丁晓龙,该公司总经理。
湖南南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
法定代表人张凤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南电电气有限公司与湖南南电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2017)湘0321执恢121号执行裁定书,确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恢复立案执行。
于2019年10月1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9年10月15日向湘潭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查询被执行的住房公积金和保险情况,未发现财产可供执行。于2019年10月15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4月9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于2020年4月9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0年4月9日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4月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85813元,尚有185813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谭应援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贺湘芹
附法律条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