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建湘高科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构合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建湘高科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13115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构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新合村金钱岭村民组陈国民自有房屋。
法定代表人宋伟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莲,湖南上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建湘高科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匣锦塘村。
法定代表人陈准,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玉,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湖南构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建湘高科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20)湘0104民初1311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湘高科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湖南构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建湘高科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构合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建湘高科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45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鑫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谢灵尧
书记员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