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柏慕联创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湖南柏慕联创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湖北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知民初45号
原告:湖南柏慕联创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中南大学铁道学院大门南侧通泰梅岭苑1栋1508房。
法定代表人:张博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泽,湖北文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518号。
法定代表人:陈道永,该公司经理。
原告湖南柏慕联创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湖南柏慕联创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柏慕联创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柏慕联创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7元,减半收取计328.5元,由原告湖南柏慕联创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佩佩
审 判 员  陈 峰
人民陪审员  张 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许芃
书记员黄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