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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浙江仁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2民初3511号 原告:***,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沐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仁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迪荡龙湖大厦17楼SP170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飚、***,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浙江仁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