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2民初3511号
原告:***,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沐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仁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迪荡龙湖大厦17楼SP170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飚、***,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浙江仁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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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