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仁本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仁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602民初10529号 原告:浙江仁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迪荡龙湖大厦17楼SP170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4年4月16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浙江仁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本物业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仁本物业公司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7-1501室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年度物业服务费3444元,车位管理费600元,并支付违约金2196元(截止2021年6月30日,按合同约定日千分之三的利率计算),合计人民币6240元;二、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7月1日与***业委会签订《***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原告按约进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均按年度预缴,缴纳费用时间为前6个月内缴纳(2020年12月31日前),逾期违约金按应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被告系其中的***小区27-1501室业主,需要支付物业服务费4044元(套房按合同约定179.4平方*1.6元/平方*12个月),车位管理费50元/月。但被告未能按约支付物业服务费,由此引发纠纷。 被告***辩称:一、原告人员配置不符合合同约定,合同约定是24人,实际只有17人;二、原告物业服务质量差,没有进行有效管理,消防通道、绿化道路长期停车,消防器材未检查到位,造假情况、不合格情况存在;三、进场的电子广告牌到现在都没有到位;四、人脸识别系统本来说两个月完成的,但到现在都没有完成;五、小区绿化到物业退场的时候还没有改造完成;六、小区管理不善,存在摆摊情况;七、小区停车收费情况未予公布;八、小区卫生状况差,另有出租房存在;九、电梯风扇声音响,年检、月检不到位;十、被告屋顶漏水到原告退场都没有修理完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1日,原告与绍兴市越城区***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份,业主委员会委托原告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多层住宅每月每平方0.7元;高层住宅每月每平方1.6元;地下车位车库每月每辆50元;地面车库按0.35元每平方计算。被告为***小区27幢1501室业主,套房建筑面积179.4平方米。被告以原告提供物业服务差为由,拒付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及车位管理费。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业主入伙流程表、书面催交通知书、退场协议、***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照片一组,被告提供的照片一组以及***审***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后,可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本案中,原告与业主委员会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符合上述规定,双方主体适格,且意思表示真实,应认定合法有效。上述合同对所有业主均具有约束力,被告作为业主,应遵守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虽未能尽善尽美,但被告也实际接受了原告提供的包括安保、卫生、绿化养护、设施设备维养等物业服务,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的诉请,予以支持。物业管理服务系针对广大业主,业主利益角度不同,满意度标准亦各不相同,若业主均以物业管理服务不能令其满意、存在瑕疵而拒交物业服务费,则物业管理服务正常运行所需要经费将无法得到保障,最终导致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恶化,小区形象受损,最终损害到大多数业主的权利,对被告拒不支付物业费的行为,本院作负面评价。根据庭审调查,原告存在进场后未按配置及整改方案要求在北大门增加电子显示屏等服务瑕疵,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对被告的部分抗辩理由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在被告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义务的同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原告应多站在业主的立场角度,考虑业主的意见及切身利益,改进物业管理服务中的不足,提高服务质量,从而建立良好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综上,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仁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4044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仁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9元,被告负担16元,由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