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86民初字第42号
原告潍坊东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昌邑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东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存款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