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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东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86民初2165号 原告潍坊东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昌邑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东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