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86民初2165号
原告潍坊东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昌邑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东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