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703财保57号
申请人:潍坊东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围子街道**街南500米下小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6792463803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致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潍坊双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街以南、上港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周彬。
申请人潍坊东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潍坊双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26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双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潍坊东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徐 霞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