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703财保57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东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围子街办昌盛街**米下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6792463803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致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潍坊双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以**上港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周彬,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东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潍坊双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鲁0703财保57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位于潍坊市寒亭区***以南、上港路以西潍国土用(2015)字第C039号土地一宗。现申请人潍坊东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潍坊东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潍坊双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潍坊市寒亭区***以南、上港路以西土地的查封,土地证号:潍国土字第(2015)字第C0**号(详见通知书或清单)。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潍坊东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徐 霞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范珂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