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703民初2539号
原告:潍坊东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围子街办昌盛街南500米下小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6792463803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致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双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街以南、上港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周彬,总经理。
原告潍坊东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双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潍坊东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东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原告潍坊东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范珂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