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执136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明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8号德利·东盟国际文化广场B3栋第18层1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99836540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八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南宁市竹溪大道36号青湖中心2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680116591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柳州市东环大道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14605J。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西明电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八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103民初14948号民事判决书,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1民终914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1)桂0103执136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 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