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睢执字第4586号
申请执行人***,个体户。
被被执行人睢宁新路美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睢城镇睢魏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睢宁新路美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睢商调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睢宁新路美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土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执行中本院虽然穷尽了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但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在法定的期限内无法有效执行结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如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睢宁县人民法院(2011)睢商调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