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睢执字第375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睢宁新路美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睢城镇潘村桥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与睢宁新路美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义务人睢宁新路美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未按本院(2010)睢民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书履行相应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房产、车辆信息、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虽穷尽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在法定期限内仍无法有效执结,应终结本次执行。将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睢宁县人民法院(2010)睢民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纪***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