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个体户。
被执行人睢宁新路美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庆安镇鲍庙道班。
法定代表人***动,该公司经理。
***与睢宁新路美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睢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睢宁新路美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执行中本院虽穷尽了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但无法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睢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