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423民初387号
原告:***,男,1994年4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火红乡桥边村委会四方地小组。公民身份号码:530326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红塔区众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878XT。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李棋镇大河以北玉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713481828Y。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某某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60417482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某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中国某某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6日受理。2024年3月13日,原告以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已付清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