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分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通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423民初1712号
原告:云南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市通海县秀山街道气象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741459011L。
负责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市红塔区**镇大河以北玉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713481828Y。
负责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通海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市通海县秀山街道礼乐路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767056376L。
负责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分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通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云南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分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分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40元,减半收取计4120元,予以免交,退还原告云南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分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