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73民初382号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桂木园社区桂园路2号电影大厦2层6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秦皇岛百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洋河道12号e谷创想空间c区一层3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百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