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02民初2739号
原告:安徽省宏元信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69040896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屯溪区老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黄山市屯溪区延安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002777353016T。
负责人:**。
原告安徽省宏元信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山市屯溪区老街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且被告黄山市屯溪区老街街道办事处已将案涉监理服务费用4350元支付原告安徽省宏元信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故原告徽省宏元信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宏元信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省宏元信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昱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江 潇
书 记 员 王淑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02民初2739号
原告:安徽省宏元信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69040896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屯溪区老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黄山市屯溪区延安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002777353016T。
负责人:**。
原告安徽省宏元信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山市屯溪区老街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且被告黄山市屯溪区老街街道办事处已将案涉监理服务费用4350元支付原告安徽省宏元信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故原告徽省宏元信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宏元信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省宏元信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昱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江 潇
书 记 员 王淑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