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吉0184执2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执行人:***,女,196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执行人:中吉建技术有限公司(原吉林省宏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吉01民终44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执行中,本院并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再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无其他财产执行,现被执行人已被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将该案执行情况,调查财产情况及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该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