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203执6102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纵横集团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期观日路**号**单元之**。
法定代表人:林志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郑闽钦,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福州楠泰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福仕路新园**区**座**号号。
法定代表人:阮锰,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03民初147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州楠泰贸****司的银行存款830438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陈惠英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书 记员 郭志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