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通辽市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内0502民初503号 原告:***,女,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告:通辽市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心大街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0055284621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通辽市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通辽市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购房款398887.00元;2.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原名称为通辽市通达给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于2017年9月21日将三角家园小区7#A楼262室以398887.00元出售给原告,原告付款并与房屋开发商通辽市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因该房屋系排水工程款的抵押物,通辽市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来支付了相应工程款应将房屋返还给开发商,原告与开发商协议解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返还给了开发商。原告因未取得房屋,多次向被告索要支付的购房款398887.00元未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通辽市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 讼请求,主张因客观原因目前尚未退款。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通辽市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398887.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42.00元,由被告通辽市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如逾期履行或报告,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或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