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宁民仲审字第106号
申请人杭州中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塘苗路18号华星现代产业园B座B411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1月4日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杭州中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中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宁劳人仲案(2015)1137号终局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该终局裁决。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杭州中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杭州中焯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申请人杭州中焯公司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回申请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杭州中焯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