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702执保311号
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1224109)与被申请人汉中城市新能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MA6YPD)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8日立案,现将执行情况通知如下:
按照(2024)陕0702财保41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本院执行局依(2024)陕0702执保3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1、冻结了被申请人汉中城市新能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勉县勉阳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8243500元(账号:2663********;实际控制:211614.17元)。冻结期限:2024年5月14日至2025年5月14日止;
2、冻结了被申请人汉中城市新能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西环路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8243500元(账号:6105********;实际控制:20556.42元)。冻结期限:2024年5月14日至2025年5月14日止;
3、查封了被申请人汉中城市新能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别克牌汽车一辆,车牌号:陕F8××**。查封期限:2024年5月30日至2026年5月29日止;
4、查封了被申请人汉中城市新能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长城牌汽车一辆,车牌号:陕F1××**。查封期限:2024年5月30日至2026年5月29日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702执保311号案件的执行实施完毕,于2024年6月2日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后果。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