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通信产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甘肃省通信产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甘0102民初14256号
原告:甘肃省通信产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415号。
法定代表人:金杰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坤,兰州陇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福林,甘肃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8年6月18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甘肃省通信产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通信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坤、蔡福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房屋;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7年12月起到房屋返还原告时止的租金,暂计算至2019年11月30日为1138656.77元;3、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支付房屋租金滞纳金166186.96元;4、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3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雁滩安居小区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位于兰州市××小区××号楼××层建筑面积896.38平方米,地下1层建筑面积1195.4平方米出租给被告使用;租用期限为五年即2017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关于租金合同约定为前三年地上2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40元,年租金430262元,地下1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10元,年租金143448元,年租金合计573710元收取;被告应在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三个月的房屋租金143427.50元,以后房租每季度交纳一次,每次应提前交付下一季度应付租金,以此类推,逾期交付房租,每逾期一天按应交房租款的0.5%加收滞纳金;合同第五条4项约定被告拖欠房屋租金累计达3个月的,双方终止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在使用过程中前后共向原告交纳租金343427.5元。2018年11月15日、2019年2月22日,被告两次书面承诺交清拖欠原告的房屋租金,否则同意终止合同,交回房屋,事后被告均未按承诺交清房租,2019年3月24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了自动终止的函,被告签收并表示同意,但至今拒不交还房屋。原告认为:被告即不按合同约定交纳房屋租金,亦不按自己书面承诺交回房屋,致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雁滩安居小区房屋租赁合同、会计凭证及银行回单、承诺书、自动终止租赁合同的函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3月10日,原告甘肃省通信产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甲方,出租方)与被告***(乙方,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位于兰州市××小区××号楼××层××层,属框架结构,地面二层建筑面积896.38平方米,地下1层建筑面积1195.4平方米;租赁期自2017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止;房屋租金的收取:1、前叁年,即2017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地上2层房屋租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40元收取,地下1层房屋租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10元收取,地上2层年租金¥430262元(大写:人民币肆拾叁万零贰佰陆拾贰元整);地下1层年租金¥143448元(大写:人民币壹拾肆万叁仟肆佰肆拾捌元整);年租金合计¥57371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柒万叁仟柒佰壹拾元整);后贰年,即2020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地上2层房屋租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50元收取,地下1层房屋租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10元收取,地上2层年租金¥537828元(大写:人民币伍拾叁万柒仟捌佰贰拾捌元整)。地下1层年租金¥143448元(大写:人民币壹拾肆万叁仟肆佰肆拾捌元整);年租金合计¥681276元(大写:人民币陆拾捌万壹仟贰佰柒拾陆元整)。承租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三个月的房屋租金¥143427.5元(大写:壹拾肆万叁仟肆佰贰拾柒元伍角),以后房租每季度交纳一次,每次应提前交付下一季度应付租金,依此类推,逾期交付房租,每逾期一天按应交房租款的0.5%加收滞纳金。2、为保证本房屋租赁合同的全面履行,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前乙方应缴纳房屋租金的10%作为房屋保证金,即57371元(大写:伍万柒仟叁佰柒拾壹元整),待合同终止后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不计利息)。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租赁房屋,被告***缴纳了部分的房屋租金。后因被告***欠付房屋租金,被告***于2018年11月15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主要内容为:“根据贵公司与***2017年3月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截止2018年11月7日已缴纳房租343427.50元,截止11月30日欠缴房屋租赁费用564946.50元(大写:伍拾陆万肆仟玖佰肆拾陆元伍角),***本人承诺于2018年11月30日前一定交清所欠房屋租赁费564946.50元(大写:伍拾陆万肆仟玖佰肆拾陆元伍角),否则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第五条第4款之规定,***本人一致同意双方终止该《房屋租赁合同》,交回该租赁房屋。同时于2018年12月15日前交清所欠房租费用,否则贵公司直接起诉***本人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强制执行,造成的一切严重后果由我***本人全部承担。”被告***没有履行该承诺,又于2019年2月22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主要内容为:“根据贵公司与***2017年3月1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截止2019年3月31日已缴纳房租343427.50元,截止2019年3月31日欠缴房屋租赁费用756182.50元(大写:柒拾伍万陆仟壹佰捌拾贰元伍角),***本人承诺于2019年3月31日前一定交清所欠房屋租赁费756182.50元(大写:柒拾伍万陆仟壹佰捌拾贰元伍角),否则双方签订的关于雁滩安居小区18号楼地上2层及地下1层《雁滩安居小区房屋租赁合同》自动解除,合同终止,交回承租房屋;贵公司直接起诉***本人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强制执行,造成的一切严重后果由我***本人全部承担。”上述两份承诺书均由***本人签名。
2019年3月24日,原告甘肃省通信产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告***发出关于《雁滩安居小区房屋租赁合同》自动终止的函,主要内容为:“出租方甘肃省通信产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承租方***于2017年3月10日签订的《雁滩安居小区房屋租赁合同》,截止2019年3月31日承租方***缴纳房租343427.50元,截止2019年3月31日欠缴房屋租赁费用756182.50元(大写:柒拾伍万陆仟壹佰捌拾贰元伍角),请承租方***于2019年3月31日前交清所欠全部房屋租赁费,否则双方签订的《雁滩安居小区房屋租赁合同》自动解除,合同终止,我公司将追究***法律责任。请***于合同终止3日内清理完房屋内财产,若3日内***未清理房屋内部财产,我公司将3日后自行清理房屋。
因被告***没有按照承诺书缴纳房租,腾交房屋,原告诉讼至法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于2017年3月1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在被告***拖欠房屋租金后,原告在2019年3月24日督促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并通知被告搬离商铺,被告***屡次承诺后又不兑现承诺,长期拖欠房屋租金并拒绝腾交房屋,对酿成纠纷负有一定责任。本案原告在被告***长期拖欠房屋租金不及时腾退房屋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原告一直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继续扩大,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对酿成纠纷亦负有一定责任。关于原告请求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房屋的诉讼请求,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17年12月起到房屋返还原告时止的租金,暂计算至2019年11月30日为1138656.77元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在承诺书中认可截止2019年3月31日只缴纳了343427.50元(估算为7个多月房租),剩余部分欠缴,故本院酌情判决被告承担2018年1月至2019年11月的房屋租金为1099607元;2019年12月1日至实际腾房之日的房屋租金由被告按照年租金573710元向原告支付;关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支付房屋租金滞纳金166186.96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自身怠于履行终止合同的义务,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甘肃省通信产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甘肃省通信产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2017年3月10日签订的《雁滩安居小区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甘肃省通信产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腾交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小区××号楼××层(建筑面积896.38平方米)及地下1层(建筑面积1195.4平方米)房屋;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甘肃省通信产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截止2019年11月30日房屋租金1099607元,2019年12月1日至实际腾房之日的房屋租金由被告按照年租金573710元向原告甘肃省通信产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
四、被告***向原告甘肃省通信产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腾交房屋后,原告甘肃省通信产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告***退还押金57372.50元;
五、驳回原告甘肃省通信产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272元,由原告甘肃省通信产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24元,由被告***负担73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雨宁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陈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