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江南微网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6179昆山晶科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矽美仕绿色新能源有限公司、苏州江南微网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6179号
原告:昆山晶科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致威路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29336940X。
法定代表人:童晨,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石建明,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苏州矽美仕绿色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半泾河西、苏州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49418003J。
法定代表人:沈少杰。
被告:苏州江南微网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黄桥路3号1-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85539043Q。
法定代表人:沈传香。
原告昆山晶科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矽美仕绿色新能源有限公司、苏州江南微网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5月9日通知原告昆山晶科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缴纳诉讼费,原告未按期足额缴纳,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昆山晶科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财产保全费2073元,由原告昆山晶科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福灿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曹梦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