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502执2623-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湖州市**林镇工业功能**区瑞兴路**侧,外环北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淮矿钢绳有限责,住所安徽省淮**市濉溪县经济开发区樱花路**号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浙江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淮矿钢绳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502民初8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3162437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淮矿钢绳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浙0502执262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浙江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受偿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