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1破申4号
申请人浙江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东林镇工业功能南区瑞兴路西侧,外环北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丰东建通工业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闫东路焦庄村西2、4、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公司员工。
申请人浙江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北京丰东建通工业炉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向本院表示同意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经审理认为,北京丰东建通工业炉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清算案件的受理情形,且北京丰东建通工业炉科技有限公司亦表示同意进行破产清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浙江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北京丰东建通工业炉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