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402民初5101号之一
原告:山东聚力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晶华路38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紫萱路158号西城博司6号楼8-9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山东聚力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后,原告山东聚力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聚力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