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聚力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402民初5101号 申请人:山东聚力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晶华路38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浙江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紫萱路158号西城博司6号楼8-9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聚力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作出(2022)鲁1402诉前调64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2万元。申请人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中对浙江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