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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睿铭陶瓷经营部与苏州工业园区同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9民初2048号
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睿铭陶瓷经营部,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陵东路788号众盛阳光嘉园60幢1812号商铺。
经营者:***,女,1978年4月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同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娄蔚环府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睿铭陶瓷经营部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同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睿铭陶瓷经营部于2018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睿铭陶瓷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9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3049元,由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睿铭陶瓷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游佳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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