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05民初4597号
原告:丁某,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土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葛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丁某。
原告丁某诉被告张某、浙江某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丁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已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丁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