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92民初1853号
原告:金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综合保税区蒙山三路与沂河五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57918496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宏达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315号**e谷电商产业园120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MA3NC1DG5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95年4月2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金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宏达仪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山东宏达仪表有限公司、***12万元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宏达仪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原告金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相 松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