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派澜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派澜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佛山市弘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2158号 原告:深圳市派澜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弘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派澜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弘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派澜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派澜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财产保全费2280.13元(原告深圳市派澜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