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氏利民环卫清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24民初1893号
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对原告河南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氏利民环卫清洁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金山环保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豫1224民初1893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豫1224民初189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页第五行“被告卢氏利民环卫清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琳”,补正为“被告卢氏利民环卫清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琳”;第二页第七行“本案现已审理终。”,补正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第三页第四行“2018年对垃圾处理厂进行体膜覆盖”,补正为“2019年对垃圾处理厂进行体膜覆盖”;第三页第二十一行“2019年7月31日经审计局审计工程价格为1363029.46元”,补正为“2020年9月10日经审计局审计工程价格为1335033.45元”;第五页第四行“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山诉状”,补正为“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
审 判 长 朱    金    鹏
人民陪审员 郭志东人民陪审员权江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