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3民初7783号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世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