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龙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州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3民初7783号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世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