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12民初3360号
原告:***,女,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学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州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9元,减半收取为52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成 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