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881民初290号
原告:福州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中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260173709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奥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州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龙峰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州龙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龙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福州龙峰公司与**2018年8月8日签订的《品润剑桥郡(泥水)分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1)》;2.判令**返还福州龙峰公司超付的工程款1518357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9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3.判令**赔偿福州龙峰公司损失307595元(1717300元*15%+50000元);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诉讼财产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的保险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8日,福州龙峰公司与**签订《品润剑桥郡(泥水)分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1)》(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福州龙峰公司将其承包的位于漳平市车库泥水分项工程,以包工包机械工具发包给**施工,实行社会单价,不留活口一次性单价包干,双方就工程概况、承包内容、承包方式、工程质量与检查要求、工期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工程量结算、单价与工程款支付、双方责任等方面进行约定。福州龙峰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2020年1月6日起,**在工程未全面完工的情况下,利用年底工人讨薪之际,违反合同约定超额索要工程款,多次组织民工到相关政府部门上访,并到福州龙峰公司办公室、品润房产售楼处等闹事,要求福州龙峰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181万余元,并强迫福州龙峰公司出借款项。在漳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协调下,福州龙峰公司顾全大局,先行根据**提供的工人名单向农民工垫付工资1717300元。根据**确认的工程完工量(该完工量含万国军施工的3#楼基础砖胎膜和砼垫层工程款43600元)和《施工合同》约定,在工程**全部施工完成的前提下,**目前可以领取的工程款仅为4477389.21元*85%=3805780元。福州龙峰公司在2020年1月6日前已支付**工程款3563237元,在2020年1月6日后又为**垫付农民工工资为1717300元,**利用农民工讨薪的方式超额索要工程款金额高达1518357元(3563237+1717300+43600-3805780)。春节过后,福州龙峰公司多次联系**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辩称,一、**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应当判决驳回福州龙峰公司的诉讼请求。1、**并没有在《品润剑桥郡(泥水)分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1)》的“乙方”上签名,而是在《品润剑桥郡(泥水)分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1)》的“乙方代表:”上签名。可以表明**是以班组长的身份与福州龙峰公司签订《品润剑桥郡(泥水)分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1)》,该合同名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实为劳动报酬合同。2、**向法院提交的《工程签证单》,可以证实福州龙峰公司自认**的班组长身份。3、《福州龙峰公司品润剑桥郡项目部班组长**代福州龙峰公司向计时工人发放工资明细表(部分)》、《福州龙峰公司品润剑桥郡项目部班组长*****公司向计件工人发放工资明细表(部分)》及附件,可以证实福州龙峰公司支付给**的款项,**已经全部用于发放工人工资,且**还代垫了79193元,佐证**的班组长身份和**不是本案适格被告。4、福州龙峰公司向法院提交的《福州龙峰公司拖欠工资汇总表》和银行流水,可以证实自认***、***等工人系福州龙峰公司的员工,***、***等工人工资系由福州龙峰公司直接发放的事实。现福州龙峰公司又反悔向**追讨已经发放给工人的工资,而**又没有收到福州龙峰公司直接发放给工人的工资1614300元,故福州龙峰公司以**为被告,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支持。5、庭审中,审判员问:福州龙峰公司与福建永兴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有无签订合同?福州龙峰公司有无通过福建永兴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给***等工人发放工资?福州龙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回答:其与福建永兴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没有签订合同,没有发生任何实体关系,其也没有通过福建永兴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给***等工人发放工资。可以表明福州龙峰公司提交的《班组长进场承诺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6、如果福州龙峰公司认为其向***、***等工人发放的工资超过***、***等工人应该获得的工资,其应该以***、***等工人为被告,也不是应**作为被告,**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应当判决驳回福州龙峰公司的诉讼请求。二、**等工人完成的实际施工面积总共是43474平方米,福州龙峰公司还有部分工资未向**等人发放,**保留另案向福州龙峰公司主张工资、经济赔偿金等的权利。三、如果法院认为**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答辩如下:(一)关于福州龙峰公司与**签订的《品润剑桥郡(泥水)分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1)》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因**不具有承包建筑工程的资质,故福州龙峰公司与**签订的《品润剑桥郡(泥水)分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1)》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福州龙峰公司提交的《品润剑桥郡(泥水)分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1)》中载明的乙方代表为**、《工程用款申请单》表明涉案工程进度款是向**支付的等在案证据及事实表明,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与福州龙峰公司发生法律关系的是**,因此,本案导致合同无效的根本原因在于福州龙峰公司,福州龙峰公司明知**没有建筑资质而仍与其签订和履行涉案合同,故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二)本案工程款如何确定的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福州龙峰公司取得的是**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物化的建筑物。鉴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尽管合同被确认无效,但已经履行的内容不能适用返还的方式使合同恢复到签约前的状态,故只能按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如上所述,导致本案合同无效的原因在福州龙峰公司,福州龙峰公司应当赔偿**因无效合同所受到的损失,同时鉴于福州龙峰公司已经接受**完成的工程项目,且福州龙峰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对此提出异议。因此,本案虽然合同无效,但福州龙峰公司仍应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给付工程款更符合公平合理原则。2、**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单价如何计算问题。(1)福州龙峰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建筑面积》,可以证实**完成的工程量为38079.02㎡、单价为140元/㎡。该《**建筑面积》系福州龙峰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制作并交由**确认的,**明确表示其实际的施工建筑面积为43474平方米,福州龙峰公司的总工***说,双方协商各退一步,面积按38079.02㎡计算,单价按140元/㎡,保修金留10万,***叫福州龙峰公司的工人***书写了以下内容“另加10#楼地下室428㎡;+428㎡=38079㎡;工程量就按以上建筑面积,根据实际工程量(砼、砌体、内墙粉刷、外墙粉刷、按实际工程量合算需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和地下室,按140元/㎡,,地下室统算保修金4幢留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正)。”之后**在该《**建筑面积》书写“**2020、1、6号”。2020年1月6日后,福州龙峰公司开始履行该《**建筑面积》约定的条款,其按照《**建筑面积》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开始向***等工人发放工资。福州龙峰公司提交的《福州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汇总表》,可以表明福州龙峰公司自认***系其工人,故***在《**建筑面积》上的书写内容,应视为其履行福州龙峰公司的职务行为。庭审中,福州龙峰公司的代理人当庭确认该《**建筑面积》上的工程量表格系福州龙峰公司制作的,该《**建筑面积》的原件只有一份且由福州龙峰公司保存。因此,《**建筑面积》应视为福州龙峰公司对**完成的工程量的签证和**与福州龙峰公司双方对每平米建筑面积(含地下室)单价、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保修金重新达成合意,该合意系对《品润剑桥郡(泥水)分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1)》中约定的每平米建筑面积(含地下室)单价、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保修金的变更。《**建筑面积》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的施工建筑面积(含地下室)按照38079.02㎡计算、每平米建筑面积(含地下室)单价按照140元/㎡计算,于法有据。现福州龙峰公司将该《**建筑面积》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可以充分表明福州龙峰公司对《**建筑面积》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没有异议,即福州龙峰公司对《**建筑面积》中记载的**的施工建筑面积38079.02㎡、每平米建筑面积(含地下室)单价按140元/㎡计算、保修金留10万元没有任何异议。(2)**完成的签证点工工资。**向法院提交的《点工签证单》、《工程签证单》,可以证实**完成的签证点工工资总额为17010元,该笔款项福州龙峰公司尚未向**支付。(3)福州龙峰公司主张**确认的工程完工量包含万国军施工的3#楼基础砖胎膜和砼垫层工程款43600元,没有事实依据。依据福州龙峰公司提交的证据《**建筑面积》,如果《**建筑面积》中包含万国军施工的部分,福州龙峰公司应当在《**建筑面积》中注明,但《**建筑面积》中并没有关于万国军施工的部分的备注,故福州龙峰公司主张**确认的工程完工量包含万国军施工的3#楼基础砖胎膜和砼垫层工程款43600元,显然属于虚构事实,于法无据,请求法院不予认可和采信。(4)**可以领取的工程款为5331088元,不是380578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之规定,本案中,福州龙峰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建筑面积》,可以表明福州龙峰公司自认的**目前的施工建筑面积为38079.02㎡、**施工的每平米建筑面积(含地下室)单价为140元/㎡。因此,福州龙峰公司应当向**支付的工程款为38079.02㎡×140元/㎡=5331088元。福州龙峰公司主张**目前可以领取的工程款为3805780元,与事实不符,应不予采信。(5)现福州龙峰公司辩称其对**完成的施工建筑面积为38079.02平方米没有异议,其对单价140元/㎡有异议,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求法院对福州龙峰公司提交的该《**建筑面积》作出不利于福州龙峰公司的解释。(6)根据《品润剑桥郡(泥水)分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1)》第5页第“7.2、工程款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按实结算付至总完成工程量价款95%,余额5%保修金一年期限满验收后全部付清”和**提交的《工程量计算书》按实结算,**完成的工程量价款(劳动工程款)应该为43474㎡×变更后的单价140元/㎡=6086360元,**可以领取的签证点工工资为17010元,加上福州龙峰公司应退还5万元的保证金,扣除福州龙峰公司已经向**支付的工程款3563237元,以及福州龙峰公司支付的农民工工资1614300元,福州龙峰公司还应向**支付975833元(6086360元+17010元+50000元-3563237元-1614300元=975833元)。综上,福州龙峰公司应向**支付的款项为工程价款(劳动工程款)为5331088元+签证点工工资17010元=5348098元,或者6086360元+17010元=6103370元,请依法裁决。四、福州龙峰公司要求**赔偿损失307595元,于法无据。因案涉《品润剑桥郡(泥水)分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1)》无效,双方当事人在该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亦属于无效条款,故福州龙峰公司请求**按照案涉合同约定向其赔偿损失307595元,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持。五、福州龙峰公司应向**退还5万元的保证金,于法有据。因案涉《品润剑桥郡(泥水)分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1)》无效,双方当事人在该合同中约定的保证金条款亦属于无效条款,故**请求福州龙峰公司退还5万元保证金,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六、福州龙峰公司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实为1614300元,不是1717300元。依据福州龙峰公司提供的编号为9-11的证据,可以证实:***的工资28000元、***的工资35000元、***的工资20000元没有支付成功,福州龙峰公司***多支付了20000元,扣除上述四笔款项,福州龙峰公司共支付了1614300元工资款。因此,福州龙峰公司主张垫付农民工工资1717300元,与事实不符,应予纠正。七、福州龙峰公司诉求**返还其超付的工程款依据不足,应不予支持。根据上述分析,**可以领取的工程款(劳动工程款)为5331088元或者6086360元,**可以领取的签证点工工资为17010元,加上福州龙峰公司应退还5万元的保证金,扣除福州龙峰公司已经向**支付的工程款3563237元,以及福州龙峰公司支付的农民工工资1614300元,福州龙峰公司还应向**支付220561元或975833元,请依法裁决。本案中,福州龙峰公司应向**退还5万元的保证金。**保留另案向福州龙峰公司主张未付工程款和签证点工工资、合同无效的损害赔偿等权利。因此,福州龙峰公司要求**返还超付的工程款1518357元,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判决驳回福州龙峰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福州龙峰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品润剑桥郡(泥水)分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1)》(复印件)一份,证明2018年8月8日福州龙峰公司将其承包的漳平市品润剑桥郡3#、8#、9#、10#楼及各栋号相应地下室车库泥水分项工程分包给**施工,双方就工程概况、承包内容、承包方式、工程质量与检查要求、工期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工程量结算、单价与工程款支付、双方责任等方面进行约定的事实。**对该证据的合法性无异议、对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不认可证明对象,因**是以班组长(工人代表)的身份与福州龙峰公司签订合同,**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应当判决驳回福州龙峰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法院认为**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因**不具有承包建筑工程的资质,故福州龙峰公司与**签订的《品润剑桥郡(泥水)分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1)》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因《品润剑桥郡(泥水)分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1)》无效,合同中关于违约条款的约定亦无效,故福州龙峰公司主张**应向其赔偿损失307595元,于法无据,应当不予支持。同时因案涉《品润剑桥郡(泥水)分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1)》无效,双方当事人在该合同中约定的保证金条款亦属于无效条款,故**请求福州龙峰公司退还5万元保证金,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2.《班组长进场承诺书》(复印件)一份,证明2018年11月1日,**签订《班组长进场承诺书》,承诺支付给**班组工人的工资款超过其本人的承包款,超过部分的款项本人愿意在30日内筹集归还项目部,否则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事实。**对该证据的三性有异议,不认可证明对象。该证据虽具有形式上的真实,但不具有实质上的真实(即该证据的内容不能客观反映本案的待证事实),故该证据就不具有真实性。
3.《工程用款申请单》、《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单》、《工作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截至2019年12月15日,福州龙峰公司按照**的申请,累计向**支付工程款3563237元,其中有730000是以借款形式支付的(80000+300000+250000+100000=730000)的事实。**对证据10张《工程用款申请单》的合法性没有异议,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不认可证明对象。2019年12月6日的“工程用款申请单”记载“本次款项(43237)元全部打到陈登佺账上用于发放工人工资”,可以证明**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如果法院认为**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则**对证据10张的《工程用款申请单》的三性没有异议,不认可证明对象。对《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单》的关联性没有异议,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不认可证明对象。对《工作证明》三性都有异议,该证据是福州龙峰公司单方制作的,无法证明***就是福州龙峰公司的员工。按法律规定,福州龙峰公司应该向法院提交其与***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的医社保缴纳凭证。
4.《**建筑面积》(复印件)一份,证明1、截至2020年1月6日**认可完成的工程量:3#楼完成的建筑面积为10758.99㎡、8#楼完成的建筑面积为4321.72㎡、9#楼完成的建筑面积为9301.08㎡、10#楼完成的建筑面积为7877.77㎡、完成的商铺面积为561.11㎡、、地下室(泥水分区5258.53㎡(4830.53+428)。2、**违反合同约定的价款主张工程款和质保金金额,违约在先的事实。**对该证据认为因**是以班组长(工人代表)的身份与福州龙峰公司签订合同,福州龙峰公司提交的证据7、9、10、11,可以证明***等工人系福州龙峰公司的员工,***等工人工资系由福州龙峰公司直接发放的事实。故**对证据4《**建筑面积》的合法性没有异议,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不认可证明对象。如果法院认为**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则**对证据《**建筑面积》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建筑面积》应视为福州龙峰公司对**完成的工程量的签证和**与福州龙峰公司双方对每平米建筑面积(含地下室)单价、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保修金重新达成合意,该合意系对《品润剑桥郡(泥水)分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1)》中约定的每平米建筑面积(含地下室)单价、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保修金的变更。福州龙峰公司将该《**建筑面积》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可以充分表明福州龙峰公司对《**建筑面积》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没有异议,即福州龙峰公司对《**建筑面积》中记载的**班组的施工建筑面积38079.02㎡与每平米建筑面积(含地下室)单价按140元/㎡计算没有任何异议。
5.《**制作的福州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汇总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单方制作资料向漳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拖欠工资汇总表,要求福州龙峰公司垫付农民工工资1810000余元的事实。**对该证据的三性无异议,不认可证明对象。该证据可以证实***等工人系福州龙峰公司的员工,***等工人工资系由福州龙峰公司直接发放的事实。现福州龙峰公司又反悔向**追讨已经发放给工人的工资,而**又没有收到福州龙峰公司直接发放给工人的工资,故福州龙峰公司以**为被告,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支持。**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应当判决驳回福州龙峰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据《**制作的福州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汇总表》,**共向漳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了75个工人名单,福州龙峰公司拖欠的工资合计1815668元。
6.《调查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1、**将案涉的工程外墙粉刷分包给案外人***施工,其班组成员的工资表格名字和手印都是案外人***自己签字并摁手印,**存在虚假制造农民工工资的事实;2、**工人***的工资原本打算通过其妻子***的账号收款,后来还是提供自己的收款账号收款;3、提供给漳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单子是2020年1月6日晚上临时制作,且是***代签的事实。**对该证据的合法性无异议,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不认可证明对象,**向漳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的《**制作的福州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汇总表》中并没有***在调查笔录中提到的**、**、**、**、***,**不存在福州龙峰公司所说的伪造个人工资并由其他工人代签,如果有其他工人代签,那也是有授权代签的,否则,漳平市人社局也不会认可。
7.《建设银行代收付汇总清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支出交易明细》、《建设银行代收付成功清单》、《**班组2020.1.21代发工资汇总表最后一批》、建设银行代收付汇总清单、中国建设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1、2020年1月10日福州龙峰公司代**支付农民工工资380920元(该页清单序号1-15为**工人,其他人员并非**工人,其中***28000元和***35000元于2020年1月14日补转成功);2、2020年1月15日福州龙峰公司代**支付农民工工资80000元;3、2020年1月17日福州龙峰公司代**支付农民工工资269622元;4、2020年1月21日福州龙峰公司代**支付农民工工资852257元;5、2020年1月21日福州龙峰公司员工***代**支付农民工工资68075元;6、2020年1月22日福州龙峰公司代**支付农民工工资66426元;合计代为支付金额为1717300元的事实。**对证据9-11《建设银行代收付汇总清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支出交易明细》、《建设银行代收付成功清单》的三性没有异议,不认可证明对象。该证据可以证实***等工人系福州龙峰公司的员工,***等工人工资系由福州龙峰公司直接发放的事实。(1)第41页的《建设银行代收付汇总清单》中,序号16-33中的汇款记录不是**申报的工人,序号10***、序号13***显示的状态说明为“处理失败”,即福州龙峰公司汇给***的28000元与***的35000元并没有汇款成功,该63000元不应当计入福州龙峰公司支付的工资款中。(2)第41页的《建设银行代收付汇总清单》中,依据序号9,2020年1月10日,福州龙峰公司向***汇款20000元,证据11《建设银行代收付成功清单》中,第46页依据序号1,2020年1月22日,福州龙峰公司又向***汇款20000元,而依据其提交的证据《**制作的福州龙峰公司拖欠工资汇总表》即25页序号4,可以表明福州龙峰公司拖欠***的工资为20000元,但是福州龙峰公司共向***汇款了40000元,福州龙峰公司多支付的20000元不应当计入福州龙峰公司支付的工资款中。(3)第43页《建设银行代收付汇总清单》中,依据序号8可知,福州龙峰公司汇给***的20000元并没有处理成功,以及第44页《建设银行代收付汇总清单》中序号10,2020年1月21日,福州龙峰公司汇给***的20000元还是没有处理成功,因此该20000元不应当计入福州龙峰公司支付的工资款中。综上,与本案相关的,第44页银行清单中福州龙峰公司共汇款317920元;42页银行清单中福州龙峰公司共汇款80000元;43页银行清单中福州龙峰公司共汇款269622元;44页银行清单中福州龙峰公司共汇款852257元;45页银行清单中福州龙峰公司共汇款68075元;46页银行清单中福州龙峰公司共汇款46426元;以上合计1634300元,***的工资28000元、***的工资35000元、***的工资20000元没有支付成功,福州龙峰公司向***多支付了20000元,扣除上述四笔款项,福州龙峰公司共支付了1614300元工资款,与福州龙峰公司主张的1717300元不符。对《**班组2020.01.21代发工资汇总表最后一批》的三性都不认可,该证据系福州龙峰公司单方制作,**没有签名确认,不予认可。
8.漳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品润剑桥郡项目班组欠薪纠纷处置经过说明》(复印件)一份,证明:1、**利用年底工人讨薪之际变相超额索要工程款,强迫福州龙峰公司借款;2、福州龙峰公司按**提供给漳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福州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汇总表》支付款项,并保留事后向**追诉超付部分的款项权利;3、**尚有扫尾工程未完成,不具备主张全部工程款的付款条件;4、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22日,福州龙峰公司向**支付款项为1717300元的事实。**对该证据的合法性无异议,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不认可证明对象。该证据虽具有形式上的真实,但不具有实质上的真实(即该证据的内容不能客观反映本案的待证事实),故该证据就不具有真实性,另外该证据与福州龙峰公司的待证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且《品润剑桥郡项目班组欠薪纠纷处置经过说明》记载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如该证据的第3页最后一段,项目部累计发放的工资不是1717300元,而是1614300元。补充:根据国务院规定,用工单位负有向工人足额发放拖欠工资的义务,不需要工人向用工单位催讨。
9.《工程用款申请单》、《工程施工进度结算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计算的工程量中包含案外人万国军施工的3#楼基础砖胎膜和砼垫层工程款43600元,该笔款项已经支付给案外人万国军,应在**的工程量中予以抵扣的事实。**对该证据的三性都不认可,不认可证明对象,该证据与福州龙峰公司的待证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
10.当庭提交调查笔录3张和证据六《调查笔录》,共同证明案涉工程是由**承包并组织实施,不是班组长,案涉拖欠的工人工资是**的工人而非福州龙峰公司的工人,**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对该证据的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和真实性有异议,证据与福州龙峰公司的待证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该证据可以证明**是班组长之一,不能证明***是**的工人,结合本案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和***都是福州龙峰公司的工人。
11.照片、光盘各一份,证明**在工程未全面完工的情况下,利用年底工人讨薪之际,违反合同约定超额索要工程款,并多次组织农民工到福州龙峰公司办公室、品润房产售楼处等闹事的事实。**对证据《照片》的三性都不认可,不认可证明对象。该证据与福州龙峰公司的待证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该证据不能证明照片中的工程就是**班组施工3#、8#、9#、10#楼,也不能证明照片中的工程质量不合格或**班组的工程尚未完工,且不能排除福州龙峰公司为了诉讼利益故意铲除或毁掉**班组已经完成的部分工程。
12.保全保险费发票一份,证明福州龙峰公司因申请保全而花费了保险费3652元,该款项应由**支付的事实。**对该证据的合法性没有异议,真实性和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费用不是必要性,应由其自己承担。
**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点工签证单》(复印件)一份,证明福州龙峰建公司尚欠**点工费用3540元,台班费用720元未支付,以上合计4260元;表格中确定的工作内容为临时施工任务,不包含在案涉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内的事实。福州龙峰公司对三性有异议,该组证据是**单方制作,福州龙峰公司主张是超付款项是合同内的,未涉及合同外的款项。
2.《工程签证单》(复印件)一份,证明福州龙峰公司尚欠**零星工程工资12750元,该零星工程不包含在案涉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内证明**系泥水项目的班组长,不是**制作的,是福州龙峰公司的管理人签名的事实。福州龙峰公司对该证据三性有异议,不能证明**是班组长,其是项目的承包人,其他意见与证据1质证意见一致。
3.①《品润剑桥郡项目部班组长**代福州龙峰公司向计时工人发放工资明细表(部分)》及附件②《品润剑桥郡项目部班组长**代福州龙峰公司向计件工人发放工资明细表(部分)》及附件(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福州龙峰公司支付给**的3563237元,**已经全部用于发放工人工资,且**还代垫了153293元,佐证**的班组长身份和**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福州龙峰公司对该证据的三性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主张,**提供的清单可以看出上述工人是**自主聘请的,**班组长的身份没有得到公司授权也没有证据证明,工人的工资由**单方制作,结合***的笔录,其工资表是自行自作的,而非个人真实签字按印,工资表不具有真实性。
4.《工程计算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实际施工完成的工程量是43474平方米。福州龙峰公司对该组证据三性不予认可,认为工程计算书是**单方制作,没有出具时间,没有计算依据,也没有得到其认可;本案工程量**认可的是38079平方米,双方对单价及保证金未协商一致,没有书面确认,要以书面合同为准;***是**的工人,与福州龙峰公司无关。
本院听取了福州龙峰公司、**的质证意见,对当事人之间对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以及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对福州龙峰公司提交的证据1、2、3、4、5、6、7、8、10、12,因上述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作为定案依据。对福州龙峰公司提交的证据9,结合本案其他证据,万国军班组与**班组系相互独立的班组,且该《工程用款申请单》、《工程施工进度结算单》上均无**的签字,且证据形成时间早于福州龙峰公司与**结算工程量的时间,故该证据不足以证明福州龙峰公司的诉讼主张,故本院不作为定案依据。对福州龙峰公司提交的证据11,因该证据无法证明福州龙峰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作为定案依据。
对**提交的证据1、2、3,因上述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本院仅对证据内容中与福州龙峰公司提交的证据中能够相互对应的部分予以确认。对**提交的证据4,因该工程量计算书的计算依据未经本案原、被告双方质证,故本院不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8日,福州龙峰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一份《品润剑桥郡(泥水)分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1)》(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福州龙峰公司将其承包的位于漳平市车库泥水分项工程,以包工包机械工具发包给**施工,实行社会单价,不留活口一次性单价包干。合同对工程概况、承包内容、承包方式、工程质量与检查要求、工期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工程量结算、单价与工程款支付、双方责任等方面进行约定,其中主要内容有:完成每平方米±0.00以下地下室、车库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按90元计算,完成每平方米±0.00以上的主楼住宅办公楼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按122元计算;超出合同所有条款外,本工程临时需要乙方完成的施工任务,按计时工计算,普工160元/工日,技工230元/工日(每工日为9个小时)。乙方垫资至地下室完成、主体结构十层结构板完成后,每月按进度工程量价款支付70%;工程封顶及所有二次构件完成付至总完成工程量价款75%;工程**全部施工完成工程款付至85%。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按实际结算付至总完成量价款95%,余额5%保修金一年期限满验收后全部付清;合同签订三天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50000元;工程款支付凭乙方代表借据凭证、以现金或银行支票方式支付;合同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违约金50000元;乙方不能按时发放工人工资,甲方有权代发,其费用从工程款中扣回,并罚款代发工资款的15%金额等(具体其他内容详见合同)2018年11月1日,**向福州龙峰公司出具《班组长进场承诺书》一份,承诺了“若公司(项目部)支付给我班组工人的工资款超过本人的承包款,超过部分的款项本人愿意在30日内筹集归还项目部,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此后,**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福州龙峰公司陆续支付了工程款。**施工完毕后将案涉工程交付给福州龙峰公司。福州龙峰公司向**出具一份《**建筑面积》结算单,该结算单内记录的工程量为:3#楼完成的建筑面积为10758.99㎡、8#楼完成的建筑面积为4321.72㎡、9#楼完成的建筑面积为9301.08㎡、10#楼完成的建筑面积为7877.77㎡、完成的地下室(泥水分区)车库4830.53㎡、商铺面积为561.11㎡,以上合计37651.20㎡。**收到该结算单后,于2020年1月6日向福州龙峰公司提出工程量另加10#楼地下室428㎡,合计工程量应为38079.2㎡。并在该结算单上进行了手动修改,另注明以下内容“工程量就按以上建筑面积根据实际工程量(砼、砌体、内墙粉刷、外墙粉刷、按实际工程量合算需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和地下室,按140元/㎡,,地下室统算保修金4幢留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正)。”**在该结算单上签字。福州龙峰公司收到**的修改意见后,同意工程量增加428㎡,但对**修改计算单价的主张不予认可。并按照该结算单的工程量,结合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工程款。经福州龙峰公司按合同单价计算后的工程款为4477389.21元。但经本院核算按上述标准计算的工程款为4477389.44元。(3#楼完成的建筑面积为10758.99㎡×122元/㎡=1312596.78元。8#楼完成的建筑面积为4321.72㎡×122元/㎡=527249.84元。9#楼完成的建筑面积为9301.08㎡×122元/㎡=1134731.76元。10#楼完成的建筑面积为7877.77㎡×122元/㎡=961087.94元。商铺面积为561.11㎡×122元/㎡=68455.42元。。地下室(泥水分区4830.53㎡×90元/㎡=434747.7元。10#楼地下室428㎡×90元/㎡=38520元。)。截止2020年1月6日,福州龙峰公司已向**支付工程款3563237元。此后,双方由于对工程款的支付产生纠纷。后经漳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调,福州龙峰公司向**的工人支付了工资1717300元。2020年3月5日,漳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品润剑桥郡项目班组欠薪纠纷处置经过说明》一份,对上述纠纷过程及付款过程进行了说明。以上福州龙峰公司共向**支付了工程款(含代垫工人工资)5280537元。此后,双方由于工程款结算产生纠纷未能达成一致。为此,福州龙峰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2020年3月12日,福州龙峰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福建法院查控系统可查控的所有银行存款,以1825952元为限,并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分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同日,本院作出(2020)闽0881民初29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的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金额以1825952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福州龙峰公司负担。
另查明,庭审后,福州龙峰公司向本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书,请求调查案外人***与***系夫妻关系,***领取的工资40000元中包含***20000元的事实。经本院电话询问***证实,其与***确系夫妻关系,且认可领取工资40000元的事实。
再查明,福州龙峰公司因诉讼保全需要向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分公司购买的保函花费了保险服务费3652元,保险费率为保全申请金额的0.2%。
又查明,庭审中,福州龙峰公司与**一致确认截止庭审时本案案涉工程未全部竣工验收。
本案争议焦点为:1.福州龙峰公司与**签订的《品润剑桥郡(泥水)分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1)》的效力?2.**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3.福州龙峰公司本案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针对本案第1个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因**系自然人,不具有承包建筑工程的资质,故福州龙峰公司与**签订的《品润剑桥郡(泥水)分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1)》应属无效合同。
针对本案第2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虽然福州龙峰公司与**签订的《品润剑桥郡(泥水)分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1)》系无效合同,但**是涉案合同的相对方“乙方”,且系本案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故**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针对本案第3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已将案涉工程交付给福州龙峰公司,虽然福州龙峰公司提出工程有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福州龙峰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不予认定。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可以证实福州龙峰公司与**已对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双方仅对单价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主张按照140元/㎡的单价进行计算工程款,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计价标准已得到福州龙峰公司的同意,故**的该主张本院不予认定。而福州龙峰公司主张按照合同单价计算工程款,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已将案涉工程交付给福州龙峰公司使用,且福州龙峰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质量问题,故福州龙峰公司主张按照工程款的85%支付工程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福州龙峰公司应当按照**已经交付的工程量支付工程款。根据查明的事实,福州龙峰公司与**之间的工程款总价为4477389.44元,福州龙峰公司主张支付给万国军的43600元的工程款应包含在**的工程款中,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福州龙峰公司已向**支付的工程款(含代垫工人工资)为5280537元,扣除应当支付的工程款4477389.44元,福州龙峰公司超付给**的工程款为803147.56元。故**应向福州龙峰公司返还多收的工程款803147.56元及相应的利息。针对福州龙峰公司要求**赔偿损失30759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的规定,福州龙峰公司作为专门从事建筑行业的公司,在明知**不具备资质的情况下仍与其签订合同,其自身对合同的无效存在过错,故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福州龙峰公司要求支付的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的诉请,**应按比例支付给福州龙峰公司,即**向福州龙峰公司支付保全费4535元,支付保全保险费1606元。针对本案**提出的保证金返还以及支付的点工工资等问题,因双方约定的工程质保期未到期,且**未在本案中提起反诉,双方可另案处理。
综上所述,福州龙峰公司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超付的工程款803147.5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为:从2020年3月9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以803147.56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申请费4535元;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保险费1606元;
四、驳回福州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33.5元,由福州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402元,由**负担11831.5元。该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的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霖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