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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开发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91民初7048号 原告:开封市开发***建筑设备租赁站。 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西***街116号。 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00MA40XPXM2W。 原告:***,男,汉族,1968年9月10日生,住开封市金明区。 被告:福州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中美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260173709N。 被告:***,男,汉族,1968年12月23日生,住福建省长乐市。 本院在审理开封市开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福州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开封市开发***建筑设备租赁站租金及赔偿款20600元、支付***租金及赔偿款31300元,共计51900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5000元;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原告开封市开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二被告支付二原告租赁费及赔偿款10000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原告开封市开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开封市开发***建筑设备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开封市开发***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开封市开发***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