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91民初7048号
原告:开封市开发***建筑设备租赁站。
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西***街116号。
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00MA40XPXM2W。
原告:***,男,汉族,1968年9月10日生,住开封市金明区。
被告:福州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中美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260173709N。
被告:***,男,汉族,1968年12月23日生,住福建省长乐市。
本院在审理开封市开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福州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开封市开发***建筑设备租赁站租金及赔偿款20600元、支付***租金及赔偿款31300元,共计51900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5000元;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原告开封市开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二被告支付二原告租赁费及赔偿款10000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原告开封市开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开封市开发***建筑设备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开封市开发***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开封市开发***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