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1403执734号
***、福州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4民终18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福州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租赁费2,825,883元及逾期利息、租赁物损失费1,320,497元及逾期利息、***行金和垫付案件受理费39,972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374,523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2,825,883元及从2021年1月11日起至2022年6月10日止的逾期利息770,689.69元和从2022年5月23日起至2022年6月10日止的***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901.37元;租赁物损失费1,320,497元及从2021年1月11日起至2022年6月10日止的逾期利息360,156.35元和从2022年5月23日起至2022年6月10日止的***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159.59元及垫付案件受理费39,972元。**44,264元本院已作为本案执行费收取。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