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21877号
原告:奥通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颐合中鸿(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颐合中鸿(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东瑞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牡丹街39号11栋2**9层9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奥通线缆有限公司与四川建东瑞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奥通线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通线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通线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17元、保全费1964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奥通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渭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