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10民初3878号
原告:深圳市奥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蒋卫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曼罗兰,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柳婷,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龙门县龙江镇石前经济联合社,住所地龙门县龙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卫明。
被告:龙门县龙江镇石前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卫明。
被告:龙门县龙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伟雄。
被告:龙门县龙江镇石前村卫生站,住所地龙门县龙江镇,登记号××××。
法人:刘利威。
负责人:刘家福。
原告深圳市奥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龙门县龙江镇石前经济联合社、龙门县龙江镇石前村民委员会、龙门县龙江镇人民政府、龙门县龙江镇石前村卫生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奥生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奥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9元,由原告深圳市奥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艳红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黄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