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民终9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南路553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女,201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2,女,201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
以上两被上诉人**1、**2共同法定代理人:**,女,汉族,1989年7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以上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49年1月11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市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中兴大道1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1、**2、***、***、安庆市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20)皖0811民初2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56元,减半收取6728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叶武
审判员金京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