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03民初363号
原告:**,男,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浙江卫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鉴港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37786386Q。
法定代表人:吕忠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瓜渚东路**明珠花园**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10997706U。
负责人:刘海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闻博,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浙江卫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2021年2月2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越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