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526民初1340号
原告:***,女,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
被告:牟帮义,女,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
被告:四川省宜宾恒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巡场镇文鑫路**。
法定代表人:张仕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磊,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珙县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芙蓉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春,男。
原告***与被告牟帮义、四川省宜宾恒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正公司)及第三人珙县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牟帮义按原告装修品质及装修风格修复、改换因漏水所损坏的屋顶、墙面、家俱,排查受损区的隐蔽线路及管路并承担一切费用,工期20天,质保三年;2.判令被告牟帮义赔偿原告房屋折旧费、精神损失费、卫生费、误工费等合计1.2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位于巡场镇水木清华小区6栋1单元10楼8号有住房一套,装修好入住了十多天,牟帮义属原告楼上一层的住户。2020年8月13日晚,原告发现牟帮义在使用空调时产生的空调水漏到原告房屋内,造成原告房屋的吊顶、墙面、书柜损坏。原告立即联系了被告牟帮义及物管、开发商等,共同查找原因,牟帮义又找来安装空调的师傅共同查找原因,后发现是空调下水管分到牟帮义空调安设处的分管堵塞,造成空调水不能正常排到下水管里,溢出的水渗到了原告屋内。安装空调的师傅用锤击打管壁后,疏通了管内堵塞物后即可正常排水了。原告的房屋受损后找牟帮义协商恢复事宜,牟帮义当时口头答应恢复原样,更换书柜,过后不予认可,并称不是她的责任,原告诉讼至法院。
牟帮义辩称,牟帮义不是适格的被告。被告的空调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且有专业人员安装,被告正常使用空调没有过错,下水管堵塞不是被告的过错;原告的损失系开发商修建的房屋质量不合格,外墙渗水与被告无关;如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那原告的计算标准过高,赔偿项目不合理,请法院依法判决确定。
恒正公司辩称,我公司开发的房屋质量是合格的,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天和公司陈述称,我公司已尽到了管理责任,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在巡场镇水木清华小区6栋1单元10楼8号有住房一套,牟帮义属***楼上一层的住户。2020年8月13日,牟帮义在使用空调时产生的空调水渗漏到***房屋内。***联系牟帮义及物管公司、开发商共同查找渗水原因,牟帮义找来安装空调的师傅共同查找原因。安装空调的师傅用锤击打空调排水管的管壁后,疏通了管内堵塞物后即可正常排水了。该渗水事件造成***房屋的屋顶、墙面、书柜有损坏。***找牟帮义协商恢复未果,***诉讼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明确不对因渗水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司法评估。在开庭审理中,***明确不要求恒正公司及天和公司在本案中承担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与牟帮义作为同一单元上下楼层的居民,应当和谐相处,互相谅解。对牟帮义家空调水渗入楼下***家的原因是本案争议焦点之一,结合本案当事人的陈述及现场状况,可以推定系牟帮义家在安装空调外机进行外墙开孔时,不慎将建渣溅落入空调排水管中所致。牟帮义具有过错,应当对渗水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要求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要求牟帮义赔偿房屋折旧费、精神损失费、卫生费、误工费等合计1.2万元,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该损失的合理性及分项的具体金额,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牟帮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家因渗水所损坏的屋顶、墙面、书柜恢复至渗水前的状况;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全部预交),全部由牟帮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富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付 益